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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召回门”:须将权利“召回”

作者:未知  来源:中青报   更新:2010-4-27 10:19:52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在锲而不舍的浙江车主和执法者面前,丰田汽车生产商终于向中国消费者让步,扭转了对中国实施的歧视性待遇,创下中国汽车召回补偿的先河。在这场耗时一个月的维权较量中,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作为可圈可点。

是什么原因和力量,让一个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选择了率先迎战丰田这样一个庞大的经济帝国?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掷地有声:“我们的观点很朴素,市场上谁违法就找谁!”

但有幸有不幸。站在整个中国消费者的角度,又不得不说,目前的这一维权成功,仍是局部、有限、残缺的,中国消费者权利全部、彻底地“召回”,依然任重道远。8日,当问及“当地车主能否享受浙江车主同等待遇”时,上海及北京的一汽丰田经销商告诉记者,“目前并未收到一汽丰田的通知”。而一汽丰田销售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此前更是断然否认赔偿一说,称“召回车辆车主不会得到额外的经济赔偿”。显然,到目前为止,丰田公司并无意将在浙江的做法“复制”、推广到整个中国市场,依然顽固坚持厚此薄彼的区别对待策略。

先是在中美两国之间实行“同车不同权”的歧视性召回政策,接着,在浙江省强力的维权行动下,又步步为营地继续推行中国国内版的歧视性政策。这种维权现状表明,消费者权利本身的彻底“召回”———得到充分平等的待遇,是不可能指望厂家经营者的被动施舍同情的,而只能通过自身积极的努力去主动争取,坚持不懈地去“为权利而斗争”。

事实上,浙江之所以能收获上述维权成果,正是对此的生动见证。一方面,在召回门爆发之后,浙江省工商部门便积极行动、主动出击,与丰田公司针锋相对地展开多轮维权谈判;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为保障落实消费者权利,浙江省早就制定了让丰田公司无孔子可钻的严密地方性法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作为实施维权的有力武器。

遗憾的是,浙江的地方性法律不可能适用全国。而在国家层面,目前我们实际上拿不出可以有效规范丰田公司召回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比如,汽车厂商在召回过程中,是否应该给予车主相应补偿,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再如,对于制造商明知产品缺陷不主动召回,或者故意隐瞒的,现行法律的处罚仅为“3万元以下罚款”。

就此而言,中国消费者在丰田“召回门”中,不得不面对歧视的尴尬遭遇,与其说是丰田公司的势利刻薄使然,不如说是我们的法律太先天不足、没有充分地尊重权利造成的。这正如有论者指出的,“丰田欺负的不是消费者,而是中国法律”———更直白一点说,其实就是,丰田所以敢于欺负中国消费者,还是因为我们的法律首先欺负了我们自己(丰田公司为何不敢欺负美国消费者,还不是因为美国的法律根本不允许它的发生)。

“人必自尊而人尊之”。面对丰田“召回门”事件,与其简单抱怨、斥责丰田公司的歧视、“欺负”行为,不如反躬求诸己地改进完善我们自己的权利保障制度、真正将权利“召回”。比如,强化消费者权利的严密性、严格性,细化召回制度可执行性和惩罚性,等等。如此,我们本身足够自尊自强了,又何须担心惧怕别人的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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