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M1类(9座以下乘用车)车型是国内汽车市场争夺的重点,故文件有关条款要求“对这类车型的销售予以重点管理”:汽车经销商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应营业范围的营业执照,其中少于9座(含9座)的载客车的营业范围由国家工商管理局审批。
这一系列的条款,是为了保护合资汽车企业———产、供、销一条龙,使得国内汽车企业以一个完整的公司形态,参与到汽车产业的各个环节中。
如此规定,目的一是要使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质量负责,二是针对入世后进口车将大批量进入中国市场的趋势,要力保国产车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汽车消费政策》至今没有出台。天津丰田、长安福特与进口车共用销售平台,是否能确认为越轨,还不能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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