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8A”和“8A”的区别
另外,丰田公司认为吉利汽车未经许可将产于天津丰田的8A发动机描述为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生产的“丰田8A”或“TOYOTA8A”。在吉利汽车随车提供的《美日系列轻型客车使用说明书》第一页称,美日牌汽车配装“丰田汽车公司生产的8-FE型四缸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其对外宣传手册亦称,“它(指美日牌汽车)的钢铁机体澎湃着汹涌的动力,源自TOY-OTA8A-FE发动机”。第一被告的网站首页下端也写有:“我们拥有丰田非凡的动力”。
事实上,丰田公司从未向吉利提供过发动机,甚至从没有生产过任何“丰田8A”发动机。而美日牌汽车所使用的“可能”是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8A型发动机,发动机的产地不是日本,生产厂家也不是日本丰田汽车公司,该型发动机的准确型号为“8A”,决无“丰田8A”或“TOY-OTA8A”发动机这一型号。鉴于“丰田”及“TOYOTA”是丰田公司的注册商标,吉利汽车未经原告授权,使用上述两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
而吉利公司称,自开始生产美日汽车时,就使用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发动机,三年多来,答辩人采购天津丰田生产的发动机的金额约人民币4亿元。天津丰田一直将8A发动机称为丰田8A或TOYOTA8A发动机,天津丰田在一份书面声明中证实“丰田8A发动机”系该公司在全球独家生产。而天津丰田为了销售其发动机,在国内作了大量的市场宣传,宣传中也一直强调丰田8A是其全球独家生产的,这在国内汽车界已经是公认的事实。吉利汽车在向用户介绍汽车的主要部件时只是如实引述了发动机供应商的说法,不存在任何虚假宣传行为。
-丰田公司愿意调解
在双方长达7个小时的庭审之后,合议厅对双方进行调解时,丰田公司提出:如果吉利汽车停止使用“侵权商标”,不再使用“误导”消费者的宣传语等,丰田公司将不再坚持1407万元的索赔。但吉利公司却认为吉利汽车根本就没有上述侵权及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停止使用”更是无从谈起。双方最终没能进行法律调解,合议厅也将根据案情择日宣判。
对于这起旷日持久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法律界人士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当天的庭审中,不少旁听的法律界人士认为,这起诉讼案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因为随着近年来汽车工业的发展,这类案件已经非常突出,比如日本雅马哈起诉天津港田等五家公司生产的摩托车侵犯其商标权、通用公司诉奇瑞QQ外形仿冒,这些都说明跨国汽车企业已经在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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