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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皇冠车遭遇“三道坎”:退车、赔款、道歉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更新:2009-3-18 10:56:43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红网长沙2月27日讯(记者 喻向阳 摄影 明健飞)“因丰田公司现场不能拍板,答应我们的诉求,法院决定休庭10天。”今天上午,湖南有色集团(下称原告)状告一汽丰田(下称被告)一案在长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下午,湖南有色集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2008年9月10日晚11:30,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先生驾驶“皇冠3.0”轿车在长沙市芙蓉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行经侯家塘立交桥头右转弯时,车辆的方向机突然被锁死。但事故发生后,丰田皇冠经销商并没有以积极、客观的态度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车辆有致命缺陷的情况下,却没主动告知消费者。原告还认为,被告方生产和销售的丰田皇冠轿车方向部位存在突然卡死的质量问题,足以造成“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实属《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缺陷产品。被告的缺陷车辆威胁着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并在驾驶过程中随时有发生车毁人亡的严重危险。
  
  丰田汽车有质量缺陷问题,在红网等媒体的持续报道下,引起了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重视,并责成丰田认真处理此事。在外界舆论环境的持续高压下,丰田于2008年12月底,决定在华召回生产的12万辆汽车,包括皇冠、锐志、雷克萨斯品牌。
  
  原告认为,事故发生后,第二原告何先生(第一原告为湖南有色集团)对事故发生时的恐惧情景不堪回首,不能正常主持工作,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此次车辆事故对何先生造成了难以抚慰的精神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理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原告最终将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及长沙申湘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今天上午,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望仙路的长沙县人民法院外,淫雨霏霏。湖南有色状告丰田汽车一案在法院三楼西侧法庭开庭。此案也引起了红网、潇湘晨报等媒体的关注。但因“涉及商业机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
  
  据原告方律师季康济介绍,在法庭上,原告提出了三点要求:第一,退回丰田皇冠车;第二,赔偿人身及精神抚慰金;第三,丰田公司赔礼道歉。
  
  “丰田汽车不能当场拍板给予我们答复,法院决定休庭10天。”下午5时,湖南有色集团有关负责人在电话中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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