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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怒怼”奔驰 新能源商标-存在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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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瑞 文章来源:网通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3-24 8:33:56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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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汽车此前于2014年11月5日推出一款微型纯电动产品——eQ。而2016年,梅赛德斯-奔驰正式公布旗下全新纯电动车子品牌——EQ;按照计划,奔驰首款纯电动SUV车型将于2018年在其位于德国不莱梅州的工厂正式投产。 近日网通社从奇瑞汽车获悉,奇瑞方面已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际处递交材料申请仲裁,对奔驰申请注册的“EQ”新能源商标提出异议。申诉理由为该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奇瑞eQ”构成近似商标,严重侵害了奇瑞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 以下内容由奇瑞汽车出具: 作为已经在国内注册使用了两年、且已有产品上市形成规模效应的“奇瑞eQ”,此次在申请仲裁材料中提出了数条依据,主要理由包括: 1、奔驰“EQ”与“奇瑞eQ”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30条的相关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尽管“奇瑞eQ”和奔驰“EQ”在字母大小写上略有微小差异,但根据2016年出版的《商标审查标准》有关商标近似审查的相关规定:“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奔驰“EQ”与“奇瑞eQ”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电动汽车产品),极其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3、戴姆勒为全球知名汽车公司,进入中国时间较长,对中国汽车市场具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应当关注到“奇瑞eQ”的商标使用和推广情况。在明知奇瑞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eQ商标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EQ商标,构成《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平心而论,近年来自主品牌被外资品牌起诉侵犯商标权益的案件较多,但自主品牌拿起维权武器反诉外资品牌的案例十分鲜见。奇瑞eQ申诉奔驰EQ案例,或将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奇瑞eQ起源于奇瑞QQ品牌。QQ汽车畅销十多年,成为知名品牌之后,奇瑞于2014年推出了QQ汽车的纯电动版。为了将纯电动版与传统汽油机版区分,奇瑞将纯电动版QQ命名为Electric QQ,并且为了方便消费者记忆、识别和市场推广,将其简称为“eQ”。2014年6月11日,奇瑞汽车正式提出注册申请“奇瑞eQ”商标,并于2015年7月21日核准注册。 奇瑞eQ产品上市两年多,累计突破2.3万台;2016年全年销售16017台,市场占有率高达6.5%,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在此背景下,作为世界知名汽车企业的奔驰公司向国际商标局提出申请,启动注册新能源品牌EQ。由于奔驰EQ面向全球市场,其中势必包括中国市场,将侵犯奇瑞eQ在中国市场的商标在先权利,对品牌优势产生冲击。(图/文 网通社 石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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