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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商用车遭多位车主投诉 或因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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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财经国家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8-11 15:12:04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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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集团(601258.SH)被指在2010年至2012年的三年时间里,诱骗购车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通过将购车转变为租车的手段牟利。目前已知类似案件波及全国七省市,涉案金额超6000万元。 受害车主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这个数字只是目前可以统计出的,涉案金额到底有多大只有庞大集团自己知道。” 买车变租车 福建人郑振武的案例颇为典型。因为有老乡在内蒙承包露天煤矿,郑振武获得了运输土方的合同,决定在内蒙当地买车,但银行贷款难以办理。此时,署名为庞大集团的广告映入郑振武眼帘:“购车消费贷款!不分客户、不分地域。” 在洽谈了两次后,郑振武与庞大集团包头分公司达成了贷款购车意向。虽然双方的商讨内容涉及车型、首付、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以及每月还款金额,但是具体是在哪家银行贷款,庞大集团包头分公司的销售人员却是只字未提,只是一个劲地表示:“贷款的事我们尽快办,你放心好了。” 2011年3月,在交付了10万元购车订金后,庞大集团包头分公司通知郑振武回福建老家等待银行工作人员家访。 两天后,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如期而至。在“银行工作人员”看过房产证,照过相后,他们拿出了一叠厚厚的合同要郑振武签字。 郑振武发现,合同除了数量众多以外,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在规范文本以外的所有空白处均未填写任何内容。 由于需要签字的合同数量太大,而且不知道里面都是什么合同,郑振武要求详细查看合同内容,但是遭到了“银行工作人员”的拒绝。 “他们说,这都是国家正规的贷款合同,放心签字,你要不签贷款就别办了。”郑振武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 听到这里,购车心切的郑振武彻底缴械。之后,“银行工作人员”用手捂着合同,快速翻页,指导郑振武在指定位置签字按手印,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时间看合同,甚至连自己签署过哪些合同文件,郑振武都不知道。 签字完成后,“银行工作人员”拿走了全部合同,因为是空白合同,郑振武自己也认为没有留的必要,以他的经验判断,“等这些空白合同填好以后,人家自然会给我的。” 然而,在支付了近一年“银行贷款”后,直到车辆被扣,郑振武方才得知,自己仅仅是这些车辆的承租人,并非所有人,而这个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庞大乐业租赁公司,却成为了自己车辆的合法所有人。 涉案金额巨大 在记者采访过的数十位车主中,很多人的经历与郑振武大同小异。 “银行工作人员”在家访过程中,或以公务繁忙为由,或选择午饭时间到访,由此造成了时间紧迫来不及给当事人看合同的情况,如当事人执意查看合同文本,“银行工作人员”就会以拒绝贷款相威胁,这样的情况造成了买车人不得不签订空白合同并且误签《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 某受害车主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在这一过程中,售车方从来没有透露过实际办理的是融资租赁,他们不给车主看合同,以此掩盖融资租赁的事实,事后也不给事主任何合同,以致车主在收到问题车辆,出现不能正常开工、逾期未还款、被强行扣押车辆的情况下,方才得知自己当初签订的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 有类似经历的车主为数甚众。记者调查发现,近三年间全国有多个省份不断发案,其中以辽宁、山西、湖北三省份案发最为集中。 在2010年至2012年的三年时间里,目前可统计出涉案车辆超150台,受害者62人,涉案金额超6200万元,其中,单笔涉案金额超300万元以上的大案就有6起。 在采访过程中,众多受害者不断提醒记者:“以上数字仅仅是目前可以统计出来的,因为类似案件久拖不决,很多受害者已经放弃维权,目前无法联系。” 更重要的是,因为买车时售车方没有给车主任何合同,多数的受害者并不知道已经掉进空白合同陷阱当中,至今仍不知情。 目前在已经开展维权活动的数十位车主中,仅有少数人在法院复印出了自己当时误签的《融资租赁合同》,大部分车主对于这份合同也是从未见过。 记者获得的《融资租赁合同》明确显示,出租方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承租方为购车人。按照该合同约定,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付融资租赁手续费、履约保证金、总租金。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并无任何违约行为,租赁期满后,该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庞大集团招股说明书显示,庞大乐业租赁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是庞大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主营汽车及工程机械租赁、融资租赁。作为庞大集团唯一的融资租赁平台,类似的案件全部指向庞大乐业租赁公司这唯一的“出租方”。 利益链条环环相扣 谈及此事,庞大集团相关人士对记者指出,这些客户在别的公司贷款买车,由于贷款资质等问题,很难将贷款办下来,如果能办下来也是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通过我单位的融资租赁,不但时间快,而且车主很快就能获得车辆。车主需要付出的是比银行贷款利率高一些的“贷款利息”,比如一辆17万左右的车辆,承租人在支付了所有租金后,最后的费用大概要比在其他公司贷款买车成本高3万左右,大概15%至20%。 由此可见,因为庞大集团与银行业务关系紧密,可以获得足额的低利率贷款,通过融资租赁给客户办理“贷款”的行为可以为庞大集团赚取数量可观的息差。这也可以合理解释为什么这些车主在与庞大集团洽谈“贷款买车”的利率时,利息要比其他公司高的原因。 庞大集团招股书显示,当本公司为客户提供汽车产品的融资租赁时,将按公允价值确认所租车辆直接销售所产生的收益,而利息收入则在租赁期内确认。 庞大集团2011年年报显示,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大幅增长,同比增幅为80.93%,主要原因为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增长较快,2011年融资租赁手续费和利息收入为3.9亿元,增幅3522.28%。 “如果单单是将买车变租车,我们多掏些钱也就算了,最重要的是我们买回来的这些车辆从使用之初就问题不断,车一坏就没法干活,耽误了工时造成了还款困难。”某车主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 2011年,车主刘树春在庞大集团无棣分公司购买了霸龙自卸车两辆,买来后就发现车辆出现刹车抱死、漏水、漏油的情况。在车辆登记过程中,当地交警部门告知刘树春:“1.车辆合格证是假的;2.技术参数与该车公告内容不符;3.货厢内部尺寸与货车公式内容不符,不能给上牌照。”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合同纠纷中原告应到被告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双方在有约定的情况下,约定优于法定。虽然类似案件的合同签订地点以及当事人常驻地点分布于天南海北,但是在当事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却被留空,并在当事人签字后填上了“河北省滦县”。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七条显示,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首先应该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应向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上述约定,一旦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问题,法律诉讼将被统一集中于河北省滦县受理。 招股说明书显示,庞大集团起家于河北省滦县,公司目前的总部也同样位于河北省滦县。 据车主反映,受理类似的案件的是河北省滦县法院第三法庭,该法庭位于庞大集团驻地附近,属于派出机构,每年受理类似的融资租赁纠纷上千起,但无一起诉讼案车主得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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