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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志“修出事故车”矛盾升级 双方各执己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上车市网友或论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3-10 13:13:29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2011年7月20日报道了张女士的一汽丰田锐志因为保修导致车祸等一系列问题,随后,车人网对此进行了相关调查,听取各方意见,以便厘清相关各方责任,给网友一个清晰的认识。


车主声音:


在向车人网投诉时张女士车主提出的意见:一、我们的车因车门玻璃异响交与4S店保修,4S店负有修好后将车完整地交给车主的义务;二、因为保修车主已把车交给4S店,车不在车主控制范围内,因此车主不需对事故负责,4S店员工职务行为造成的车辆损害,理当由4S店解决,与车主无关;三、因车主工作急需用车,请4S店尽快把车修好,或为车主提供代步车辆;四、因车辆需要大修,其安全性和整车寿命必然存在隐形折损,车主因此事也耽误了不少时间和精力,4S店必须对此进行赔偿。


与车主电话取得联系后,车主告诉车人网,4S店(唐山市冀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服务态度;一直没变,不签免责条款不予修车。一汽丰田客服前几天答复了一次,态度强硬。车主同时表示与一汽丰田无关,是4S店的行为。


在进一步核实情况后,车主提出,只要能修好车,不再提其他条件,但是保留索赔的权利。


4S店的说法:


带着车主的疑问,车人网电话联系了唐山市冀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0日14时50分,车人网第一次致电联系4S店的客服,接线的是一位女士,得到的答复是,售后并不知道这件事情,需要详细询问,稍后给车人网致电答复。在车人网等待近一小时后,仍未收到唐山市冀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何答复。于是,再次致电该店客服。客服接电话的人告知不了解情况后,将一位宋姓经理的电话告知车人网。


车人网又致电宋姓经理。宋姓经理在了解车人网的来意之后,详细记录了车人网询问的关于张女士的投诉,表示需要了解情况,稍后给予答复。此后,车人网再没有收到唐山市冀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任何信息。


2011年7月21日中午12时50分,车人网编辑再次致电该4S店宋姓经理,她表示自己主管销售,对售后情况不是很了解,又将一位主管维修的齐姓经理电话告知车人网,不再做任何答复。


此时,编辑有种被踢皮球的感觉,再次致电齐姓经理。齐姓经理在电话中明确表示,“张女士的车是车主委托维修人员试车的,按照4S店的流程,应该是张女士自己驾车试车,技师随车的,但是张女士没有自己试车,而是委托技师试车,这些是有张女士签字的单据的。”


对于追尾的责任认定上,齐经理表示:“车是追尾事故,责任完全在后车车主,与4S店没有太多的关系,而且《事故责任认定书》也认定责任不在4S店。”对于车主提出赔偿的说法,齐经理表示,4S店只是间接损伤,不存在直接责任,损失应该找对方车主,而且认为车主的要求有些过分。


在关于车主纠结的“施工作业单”条款上4S店免责一事上,齐经理明确表示,施工作业单上只要求车主就维修事项,以及需要更换的配件、零部件、维修项目的条款签字,不存在车主所说的免责一说。而且齐经理表示,完全就是车主不认可维修项目,拒绝签字。


对此,车人网编辑希望4S店能够出具这些单据给予车人网做出评价。齐经理表示,自己不在唐山,但是会协助出具。车人网目前仍未接到任何4S店的致电或致函。


律师说法:


对车主和唐山市冀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分别调查中,车主与4S店各执己见、互不相让。那么,法律专家怎么看孰是孰非?车人网编辑咨询了相关律师。


律师认为,如车主所介绍的情况属实,我们同意张女士的看法:


首先在法律关系上,车辆保修属于厂家责任,这一点,车主手里的保修手册可以证明,而本事件中张女士的购车发票不是由一般的4S店开具,也对车主比较有利;张女士保内保修,唐山冀东属受厂家委托代而从事保修行为,故如发生责任,应由委托方即厂家承担全部责任,当然厂家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其与唐山冀东的约定,就其损失追究唐山冀东的责任。 对于张女士的索赔范围,我们认为其可要求责任方进行全额赔偿,如车辆修复费用、车辆被碰撞导致的贬损费用,车主处理本次事件发生的损失等。


当然,如车主能证明唐山冀东对于车辆发生事故存在过错,亦可根据《侵权法》的规定直接要求唐山冀东进行全额赔偿,而这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与侵权的竞合,车主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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