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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拟放宽进口车安全审查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搜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3-6 10:45:58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本报讯 (晓 童)据日本共同网近日报道称,相关人士透露,日本政府正在研究放宽有关进口车安全和环保性能标准的审查手续。此举旨在减轻美国等外国汽车企业的负担,对重视保护本国汽车产业的美国给予照顾,从而在加入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的问题上换取美国的同意。

  放宽对象是认证制度之一的“进口车特别处理制度”。该制度目前仅限于年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车型,政府计划将上限放宽到5000辆。外国车企在日本销售进口车通常先要向车检部门送交样车,接受安全方面的审查,整个过程需要2~3个月。进口数量较少的车型则可以利用“进口车特别处理制度”只需接受书面审查,手续办理时间可缩短至1个月左右。

  南京再次抬高汽车环保门槛

  本报讯 (欣 闻)近日,江苏南京市环保局、公安交管局联合发出通告,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所有在南京注册登记的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柴油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汽油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

  据悉,这是南京继2011年1月1日起对该市轻型汽油车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标准)后,对重型汽油车和轻型柴油车提高注册登记的环保准入“门槛”。此次完成备案手续的车辆,注册登记的时间将延期至2013年5月31日。

  按照新规定,购车人与销售商签订合同但未注册登记的,销售商须在2013年4月30日前到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时需携带销售合同、订购合同、购车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备案登记申请表。如果是法人单位购车,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认定截止日期为通告发布之日,通告发布之后签订的购车合同不在过渡期范围之内。完车一律视同新车管理,按照通告规定按时执行国Ⅳ标准,凡是达不到国Ⅳ标准的,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市民在购买外地车辆之前,务必要先查明车辆的排放标准,不能轻易购买外地二手车。此外,在国外留学自带、法院判决以及作为抵债或赠送等用途的达不到国Ⅳ标准的车辆,均不能办理过户转籍转入本市。

  针对销售商库存尚未销售的国Ⅲ车辆,或销售商与汽车生产厂商及货运商签订订购或运输合同的国Ⅲ车辆,须在2013年3月31日前到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经该中心组织现场核查后,允许延期至2013年5月31日执行国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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