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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的全球性危机正在蔓延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大河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5 13:09:01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从美国、欧洲、中国再到日本本土,全球第一大汽车制造商丰田的全球性危机正在蔓延。

  去年11月25日以及今年1月27日,丰田因脚垫滑动卡住油门踏板可能导致事故,先后在北美召回雷克萨斯ES350、凯美瑞、普锐斯等13种车型共计555万辆。

  今年1月21日,因油门踏板归位存在问题,丰田在北美召回卡罗拉、凯美瑞等8种车型共248万辆,从欧洲召回卡罗拉等8种车型共171万辆,从中国召回RAV4车型8万辆,其他地区18万辆。

  2月9日,因混合动力车刹车控制系统问题召回普锐斯等4种车型共43万辆,其中日本国内22万辆、北美16万辆、欧洲5万辆。 
 
  如此大规模的召回,不仅大大超过了丰田公司的汽车年产量,也使得人们对于一向口碑良好的丰田车的制造质量产生了怀疑。丰田汽车正在遭遇一场史无前例的信任危机。

  3月1日下午6点,丰田汽车社长丰田章男在北京就丰田汽车最近一系列质量问题举行记者招待会,向中国消费者做出道歉。目前,丰田正在展开一系列全球性的危机公关,继造访美国市场后,中国是丰田章男的第二站。 据相关报道整理

  说法一 汽车召回制度与国外存在差距

  王高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所谓汽车召回,就是对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历史最长、法规健全、管理程序最严密、处罚力度最大,全球几乎所有汽车制造厂在美国都曾有过召回经历。

  目前,汽车召回在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也已经相当普遍。其共同特点是:汽车召回历史较长,相关的法律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车主和生产商对于汽车召回的有关法律规定都比较熟悉,在这些国家中所实际发生的缺陷汽车召回行动,绝大多数都是由厂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自愿或主动进行的。

  我国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在2004年6月17日,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递交召回申请,成为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第一个“吃螃蟹者”。

  对比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先进国家,我国实行汽车召回的时间较短,车主及制造商对于汽车召回的法律意识比较淡漠,汽车召回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规定不够具体,处罚力度比较小,包括的车型不全,这与中国的实际情况有关。

  说法二 汽车召回不同于三包、保修保养

  杨彦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此次召回事件不仅令以“丰田神话”著称的日本丰田公司质量管理模式遭受质疑,更对整个“日本制造”的形象造成冲击,引起人们对汽车产品质量的关注。作为消费者,我们应理性看待汽车召回并正确区分召回与三包、保修保养。

  汽车召回与否不是衡量汽车质量好坏的标准,随着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人们认识的提高,安全标准没有止境,汽车召回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厂家隐瞒汽车召回信息或者拒绝召回。产品质量底线不可触及,某一批汽车出现问题,生产商应尽快实施召回。实践证明,无论是从企业的社会责任,还是从成本分析来说,召回是处理缺陷的最好方式。

  从表面上看,汽车召回和三包、保修都是为了解决汽车出现的一些质量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实它们还是存在很大区别:

  第一,召回只是针对特定时间的车辆。召回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发现一批车有问题,任何时候厂家都需召回。三包和保修保养,都有一个限定的日期。第二,法律依据不同。汽车召回主要依据的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只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而三包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对象也不同。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同一性与安全有关的缺陷,这个缺陷必须是在一批车辆上都存在,而且与安全相关;三包和保修保养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第四,责任承担主体不同。召回是生产商负责维修成本,而保修保养主要还是经销商和消费者承担成本。

  说法三 被召回车车主索赔尚缺法律依据

  杨成国(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缺陷汽车”召回在世界范围内已不是新鲜事,但像丰田这样有影响力的汽车制造商如此大规模地召回实属罕见。如此大规模的召回势必对车主造成损失,侵犯到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根据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缺陷车辆只能强迫厂家作出召回决定,厂家按照该规定应对召回车辆进行免费维修和更换,但该规定对于车主的赔偿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世界范围内,汽车召回也鲜有给付消费者补偿的例子。在韩国,因汽车召回而蒙受经济损失的消费者能够获得补偿金是强制的法令。而我国家电和IT企业有过召回补偿的尝试。

  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车主在汽车召回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知悉真情权;2.享受免费维修及适当补偿的权利;3.对于不能按时提车的消费者应享有提出赔偿的权利。同时,为了公共安全需要,车主应当履行配合厂家的召回义务,以便顺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更大程度地保护车主个人及公共利益。

  丰田公司此次全球范围的召回事件,不管是在经济上还是自身形象上都受到了巨大损失,我国汽车生产厂家应从该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随着我国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新车市场后,汽车生产厂家要把质量当做生命线,相关部门更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绝不能让今天产销两旺的好成绩成为明天大量投诉和事故的诱因。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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